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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分公司需要总公司的原件吗(分公司开户需要总公司原件吗)
    • 作者:岑冰绿
    • 发表时间:2023-01-19 06:12:10
    •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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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参考资料

    注册分公司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法律分析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印件盖公章3、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4、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5、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登记工商局档案室出具并盖章)。6、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8、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9、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10、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分公司办理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注册成立分公司,大致按照如下程序来办理

    第一步核准名称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分公司核名申请。

    第二步提交材料

    操作分公司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分公司注册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第三步领取执照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分公司经营期间所需用到的各类印章。至此,一个分公司注册完成。

    而有关于分公司注册材料,企业具体需提供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总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5)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6)分公司负责人任命决议;

    (7)拨款证明(有些地方会需要,有些地方不需要);

    (8)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9)《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

    设立分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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