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滑恨桃
- 发表时间:2023-01-04 08: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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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都不陌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经过多年的普及和推广,已经成为大家熟知的东西,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更深层的理解。大家都以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地址变更一开始以为是一时兴起,只是个人情怀的小打小闹。后来,发现这俨然成了一种趋势。
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原审批机关同意登出的批准档案(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3、董事会决议; 不按规定出资的合营企业,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档案及守约方申请登出的档案。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档案;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登出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档案、证件。
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登出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原审批机关同意登出的批准档案(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3、董事会决议; 不按规定出资的合营企业,可不提交董事会决议,提交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档案及守约方申请登出的档案。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档案;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4)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登出的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它有关档案、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 1、拟经营专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经营专案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经营专案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专案相符。 提交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原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专案,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档案;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式 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档案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或意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5、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解除股权质押协议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解除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7、批准证书影印件 8、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公章) 9、指定(委托)书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覆档案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凭下列申报材料到外汇局申报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覆档案及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影印件、影印件留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影印件,影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程式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宣告。
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或意见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7、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加盖公章) 8、批准证书原件2份 9、指定(委托)书 10、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关于增资的请示(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影印件) 5.验资报告(影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影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档案(外商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影印件)、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影印件);以外方股东贷款转增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外债登记凭证,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等(影印件)及企业与外方股东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登记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登记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登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 *** 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外资企业登记审批许可权 外资企业登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 *** 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专案分类是划分中央 *** 和地方 ***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许可权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专案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专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 2 .外资企业登记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专案,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专案,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专案,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北京外资企业登记程式 1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专案意向书或协议书。 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专案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 、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 2 )投资企业专案建议书; ( 3 )行业主管部门对专案登记的意见(部分行业);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 *** 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 7 )有关主管部门对专案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4 、商务局负责审批 北京外资企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专案建议书及批准档案; (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档案; ( 3 )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 *** 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 6 )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7 )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档案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档案和资信证明档案。 5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外资企业登记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 30 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 2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字)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档案和批准证书(副本); ( 3 )专案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档案; ( 4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 *** 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5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 6 )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档案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 7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8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 9 )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 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专案,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档案。 6 、 办理组织机构程式码 7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影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档案 ( 3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档案 (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 5 )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8 、外资企业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 1 )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 2 )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9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影印件) ( 1 )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稽核上述档案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10 、外资企业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影印件)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1 、外资企业海关手续 A 、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2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 3 )企业合同、章程 ( 4 )批准进口装置清单 ( 5 )企业验资报告 ( 6 )外经贸委批覆 B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2 )货物发票 ( 3 )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 、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 2 )货物发票 ( 3 )装箱单 ( 4 )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 5 )运(提)单 ( 6 )进出口许可证件 12 、外资企业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 1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 3 )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字 ( 4 )企业的合同、章程
财政登记证是什么,有什么用途?外商投资企业一定得办理这个证吗?
需要的。
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低于50%的,企业向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上述投资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原则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50%以上的(含50%),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低于50%的,企业向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上述投资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审核、制证、发证和注销办理:
1、新办企业财政登记:填写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代码证、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公司章程(须上交复印件)。
2、变更财政登记证:填写财政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的税务登记副本(须上交复印件)以及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一)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派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
(二)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第三条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应依法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或者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第四条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分为一式三份,一份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一份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财政机关;企业留存一份。
地方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分为一式两份,一份主送主管财政机关;一份留存企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副本组成,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第六条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后,其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七条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等。申请办理年检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并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第九条在年检过程,对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第十条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或者主管财政机关注销财政登记。第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主管财政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此前已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到财政部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申领换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式样)(略)
(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的流程?
外资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所需材料等介绍
一、变更企业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变更住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六)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五、变更实收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八)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七、变更经营范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变更经营期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十、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十一、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地址要带哪些材料
港澳台独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地址变更申请(提交给当地区级或市级商务局);
4、商务局同意后,即可办理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地址变更;
5、批准证书变更完成后,再带上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变更;
6、工商局办理完成后,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地址变更;
7、工商局、质监局变更完成,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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