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牧书琴
- 发表时间:2023-01-02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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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可以轻松的应对北京市外商企业常驻代表证如何注销的问题,短时间内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你可能不信,但我保证能让你少走很多弯路。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不讲具体细节,只是给新手朋友解惑,让新手能够对北京市外商企业常驻代表证如何注销的问题有一个大体的认识,这样目的也就达到了。
外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资企业注销流程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
外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 《公司法》
(2)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废止了。
二、外资企业注销基本程序介绍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 个工作日 ) 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 个工作日) 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 个月) 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 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 向工商机关注销 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
1.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注销: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营业执照;(4)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2. 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企业清算结束后的注销程序及所需材料
3.1. 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3)企业金税卡,IC 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发票购用印制簿;(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0)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的清算审计报告;(1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12)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审批时间:10 个工作日。
3.2. 海关注销申请所需资料:
(1)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3)海关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3. 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7)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 卡;(8)其他有关文件。
批准时间: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0 个工作日。
3.4. 外汇注销所需资料
(1)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4)外汇登记证原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5. 银行销户所需资料: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审批时限: 2 个工作日完成账户关闭手续。
3.6. 技术监督局的注销所需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 卡原件;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3.7. 统计局的注销所需资料: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统计证原件正、副本;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3.8. 财政局的注销所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要去哪注销,需要带什么文件
去商务部门(商务局或招商局)注销
1.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盖章、董事长签字);
2.企业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合营中方无主管的提供中方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和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纪要(董事会成员签字、企业盖章);
4.审批机关的批复文(指县、城区审批项目);
5.核发批准证书上报函(指县、城区审批项目);
代表处注销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申请文件
1、派出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注明:注销原因、时间;派出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须用派出企业公文纸并用派出企业原文[官方语言]书写;当地代表处出具翻译件,首代签字并盖代表处公章);
2、当地代表处注销申请书(注明:注销原因、时间;用当地代表处公文纸;首代签字并盖代表处公章); 3、首席代表工资及离任证明(由派出企业用公文纸原文[官方语言]书写;派出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当地代表处出具翻译件,首代签字并盖代表处公章);
4、派出企业关于注销当地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派出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须用派出企业公文纸并用派出企业原文[官方语言]书写;当地代表处出具翻译件,首代签字并盖代表处公章)。
二、登记证件
1、工商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常驻代表机构所有工作证
2、税务 税务登记证
3、银行 开户许可证(若有其他账户,无论人民币或外币,应悉数准备账户资料)
4、公安 三资企业备案登记簿
5、海关 常驻机构备案证
6、质量技术监督 组织机构代码证
7、社保 社会保险登记证
8、统计 统计登记证
三、财务资料
1、近三年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记账凭证
2、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含注销年度)
3、近三年的银行对帐单(含注销年度)
4、近三年的全部中方雇员社会保险明细(应由社保机构盖公章。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的,须由人力资源公司出具明细并加盖其公章)
四、税务资料
1、税务登记表;营业税纳税方法确认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确认表
2、近三年的所有的地国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含注销年度)
3、地税计算机代码章
4、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第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第七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十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第十二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更换代表时,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准予注销,缴销登记证。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捡查。
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须出示专用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是怎样的?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
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
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
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
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
终止。
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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