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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

  • 作者

    一诺记账

  • 发布时间

    2022-12-30 08:27:31

  • 点击数

    0

前言:你能知道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这个东西,说明你已经比别人更早地学习这个知识了,但你知道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更深层的问题吗?近几年,从996到007已经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打工太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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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知道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这个东西,说明你已经比别人更早地学习这个知识了,但你知道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更深层的问题吗?近几年,从996到007已经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打工太累,不如回去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使很多打工人萌生了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想法。整个社会也都在提倡万众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大众创新,没错现在的经济形势相对之前确实稍微的薄弱了些,找工作也没有那么的容易了。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区别

投资总额,是指矿山建设工程所需的总投资费用,用以反映建设工程的计划单价,并作为计划投资、拨款施工和对工程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

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

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

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发票。

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

综上而言,个人意见是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

怎样才叫抽逃出资?

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基本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1、适用领域不同。

注册资本是内资企业公司法的领域称呼;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领域。

2、构成内容不同。

注册资本的构成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投资总额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

3、投入方式不同。

注册资本的投入方式根据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施行认缴制。投资总额的投入方式包含缴付、认缴和借款等多种形式。

中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中外合资企业领域,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1、构成不同。

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与资产数额关系不同。

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适用范围不同。

注册资本适用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法人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资总额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注册资本与投资额的比例规定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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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 70% ;② .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50% ,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 ③ .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40% ,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④ .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33.5% ,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答案出错

sikao8. 法律汇编肯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背景 具体法规内容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背景 具体法规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1年3月15日 编辑本段具体法规内容 合资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 *** 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 *** 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 *** 批准的协议 合同 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 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 合同 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 实物 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装置,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装置。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装置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 *** 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阵列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 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 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 劳动工资计划 停业,以及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 辞退 报酬 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 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 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 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 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 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baike.baidu./view/277494.htm?fromenter=%D6%D0%CD%E2%BA%CF%D7%CA%BE%AD%D3%AA%C6%F3%D2%B5%B7%A8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 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委派 ,副董事长由外国合营者委派。(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合营 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 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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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D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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