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娄寒安
- 发表时间:2022-12-12 2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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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的扩张,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也层出不穷,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看看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相关知识。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将为我们分享关于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重要信息,希望对怀有同样疑问的你有帮助。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应如何征税?
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
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它
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
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
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
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
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
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
混合销售纳税的处理原则?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什么是税法上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和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怎么界定混合销售行为.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混合销售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国税、地税部门交叉划分征税的问题。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解释不尽一致,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究竟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时常会引发征纳双方以及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因此,无论是征税部门还是纳税人都有必要学习并掌握相应法规以澄清认识。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同时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需要说明的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一项销售行为中,营业税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同时发生。该业务所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发生的,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与兼营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按照《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将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界定为: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可见,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照纳税主体的性质来确定应纳税种的。下面分别举例分析。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某大型商场是一般纳税人,对售出的空调提供运输及上门安装业务。虽然运输及安装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应税征税范围,但由于发生这项混合销售行为的单位是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如联通、移动等电信部门,在销售手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通讯、号码和来电显示等电信劳务服务。由于电信部门属于《细则》第五条所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此类混合销售业务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某装饰店是具有综合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的销售业务,并兼营建筑安装工程。该店承揽了一项总金额为50万元(其中销售材料收入20万元,劳务收入30万元)的铝合金安装工程,纳税人当年的货物销售总额为140万元,年建筑安装收入总额为100万元。经过计算,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比重占到了总收入的58.33%,则这笔业务应全额缴纳增值税50÷(1+6%)×6%=2.83万元。如果企业的年建筑安装收入额为150万元,则年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为48.28%,该笔业务应全额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
三、特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要参照上述原则来申报纳税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纳税人发生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和调试等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就需要依据下面的规定来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特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以及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三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的劳务价款。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安装、调试自产货物和其它建筑业劳务价款均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问:混合销售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营行为,但在具体实践中,容易和兼营行为混淆。那么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征税?所谓混合销售,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中各有所指。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兼营行为,指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对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虽然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经营范围都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营业税劳务,但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存在两类经营项目,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兼营行为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不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鉴于混合销售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中的指代不同,对于如何征税,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里所称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很明确的。对列举的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采用的是分别计税的方法;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列条款是现行营业税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由于营改增全国试点的开展,造成现行营业税及增值税部分条款与营改增政策相抵触。比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纳税人如果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也不属于兼营行为,属于混业经营,缴纳增值税但税率不同。部分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性质的判断,仅是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变化。
除了上述的通行规定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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