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黄惜芹
- 发表时间:2022-12-12 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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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性比较大,是大多数人平行股权架构的“通病”。大多数人平行股权架构只看到他人成功后的表面现象,不顾时间、地点的差异,盲目照搬别人的平行股权架构过程,匆匆上马。缺少平行股权架构的充分准备是大家平行股权架构成功率低的一大原因。社会现在飞速发展,关于平行股权架构的说法有很多,可能大家都不是很了解这个东西,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有关平行股权架构的要点给大家参考。
股权架构怎么分配
设计股权架构会影响公司控制权,从而关系到公司经营以及合伙能走多远。
≥67%─绝对控制权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一般可分简单多数决和绝对多数决。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绝对多数表决即表决权比例(67%)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1)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以上重大事项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对于这三类重大事项的绝对多数决原则,是法定的,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
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上,创始股东如果想拥有绝对权利,其股权比例通常至少需要67%以上。和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皆应平等(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以和股东出资比例不一致,即允许“同股不同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另行规定。
因大多数初创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创始股东持股无法达到67%以上,但又想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还是有其他方法,如通过股权和分红权的分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来达到目的。在笔者已发表的《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梳理与探析》一文里有相关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本文对此不再展开。
≥51%─相对控制权
除了前述的重大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一般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由表决权比例50%以上通过。
如果两个股东均持有50%股权,在理论上均可通过或否定简单事项的表决,但实务中会导致公司最终没有“拍板人”的局面,国不可一日无君,公司经营也不可一日无大股东。
所以,实操层面,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建议至少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要保持在51%以上,以便在公司一般事务决议上,达到有人“说的算”的目的,也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
此外,法律对一般事务的范围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
≥34%─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否决权分为法定的否决权和约定的否决权两种。
法定的否决权,其实就是在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上,否认其他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换句话说,股权比例虽没有达到控制,但是又希望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定的决策权,则需要拥有34%以上的股权比例。
举例说明·
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60%、34%、6%。A公司拟吸引战略投资人丁以增资方式入股。如果股东乙不同意,这事就做不成。
因为即使甲丙均同意,二人合计持股才66%,不满足重大事项表决需67%表决权以上的法定条件。此时,持有34%的乙股东,即享有重大事项的法定否决权。
约定的否决权,还是以上述例子说明,若A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战略投资人丁增资入股,增资后丁持股比例假设为8%,投资人丁可以和该公司约定,对一些事关公司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变化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VC投资),委派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投资条款之一。投资人一般是小股东且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从防范投资资金风险角度考虑,通常会要求对被投企业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0%─ 四大权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10%以上表决权对应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以及司法解散公司权,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整理如下:
图片
其他─ 股份公司中的3%、1%
因本文侧重初创公司的股权比例设计,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多阐述。对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及以上股份的,有权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代表股东诉讼权。即对董监高和其他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履行某些特定前置程序后或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法》第149、第151条)
如何做股权架构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在进行股权结构设计之前,应该清楚认识到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应该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一、股权比例、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
二、控股股东
取得决策权的股东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取得控股股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是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三、表决权的取得
没能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以此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来换取换取表决权。
四、股权的弱化或强化
股权的弱化或强化是出于对实际投资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吸引优秀人才的考虑。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一旦有人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或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时,就会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因此,在实践中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五、表决程序
股东会与董事会是常见的公司重大事宜表决部门,但如何设计表决的形式及程序需要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有些封闭式的公司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才可以;有些公司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及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作出特别限制。
股权结构设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投资人而言的,这自然也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在公司步入正轨,并一天天发展壮大的时候,人才是最迫切需要的资源。如何稳定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导入股权激励方案是常用方法。
(一)、设计要素
成功的股权激励方案首先考虑企业的发展周期,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然后才开始设计方案,而方案的设计主要着眼于六个关键因素。
1、激励对象
2、激励方式
3、员工持股总额及分配
4、股票来源
5、资金来源
6、退出机制
企业怎样设计股权结构?
给你分享一下我在睿融的G·SSC股权设计课堂学到的知识。每个公司情况都各不相同,股权结构也就千差万别,有多少家公司就会有多少个可能不同的股权结构,但是都逃不开2/3、1/2、1/3三个比例。这三个比例由此被称为生死线。为什么它能决定生或死呢?
生命线:绝对控制线(股权=2/3)
某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三股东组成,大股东甲持股90%,另两股东乙和丙分别持股8%和2%,公司,大股东甲认缴出资4500万元,实际出资1000万元,乙和丙分别认缴400万元、100万,乙和丙的认缴出资均未到位。
当公司经营形势恶化,发生巨额债务。甲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减少为1500万元,乙和丙对该决议案投票反对,甲对该议案投票赞成,决议通过后,A公司据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甲乙丙分别占其中1000万、400万、100万。随即A公司在法院起诉要求乙和丙缴纳未到位的400万和10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
生命线:管理控制线(股权1/2)
持有股权50%以上时,就可以确保股东会通过如下事项的决议: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他们的报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策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持股1/2以上时,还能决定:
是否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是否同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生命线:防守控制线(股权1/3)
持有股权1/3以上时,股东会对如下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增资减资,比如公司融资引入投资人,公司进行减资;
修改公司章程;
怎样设计 股权结构
初创期的股权结构设计
1.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
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合伙关系是接近于婚姻关系的长期关系的深度绑定。合伙之后,公司的大事小情,合伙人之间都得商量着来,重大事件,甚至还得合伙人一致同意。
公司赚的每一分钱,不管是否和合伙人直接相关,大家都应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就能防患于未然,以免因事前无协商导致“分钱不均”而反目成仇。
2.合伙人股权的退出机制
(1)管理好合伙人预期。
合伙人取得股权,是基于大家长期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愿意长期共同参与创业。合伙人早期拼凑的少量资金,并不是合伙人所持大量股权的真实价格。
股权的主要价格是,所有合伙人与公司长期绑定(比如4年),通过长期服务公司去赚取股权。
如果不设定退出机制,允许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带走股权,对退出的合伙人是公平的,但对其他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却是最大的不公平,其他合伙人也没有安全感。
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
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长期的服务于公司赚取的,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
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游戏规则落地。
在一定期限内(比如1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约定合伙人的股权和服务期限挂钩,股权分期成熟(比如4年);
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他合伙人有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对于离职不交出股权的行为,为避免司法执行的不确定性,约定离职不退股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3)股东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购。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
股权架构怎么合理
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本人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
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
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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