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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实务(公司清算手续)
    • 作者:汪梅致
    • 发表时间:2022-12-11 12: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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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感谢阅读我分享的文章,这次我要和大家说的是:公司清算实务是什么及其有什么作用。对于那些没有什么经验,公司清算实务了解也不多的人来说,阅读本文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锻炼自己的能力,不是什么丢脸的事。

    企业清算组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本文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流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

    三、开发费用的分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配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此项扣除,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金额,按转让不同类型房地产收入与税金配比原则进行分配。

    五、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数=(土地款+开发成本)×20%。计算出加计扣除数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

    六、汇总不同类型房屋的扣除项目金额

    1、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2、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3、商用房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七、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额

    1、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销售收入-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增值额=商铺销售收入-商铺扣除金额。

    八、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率

    1、普通住宅增值率=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率=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住宅增值率=商铺增值额/商铺扣除金额。

    九、查找土地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公司怎么办理清算审计报告?

    综合类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

    2、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决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证明资料;

    4、企业股东会清算决议及清算委员会人员名单;

    5、企业债权登记公告;

    6、企业开业验资报告及变更验资报告;

    7、企业章程、协议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清算委员会会议纪要;

    8、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9、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资产分配表;

    10、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税务鉴证报告;

    11、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企业营业截止时点及清算截止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清算损益表;

    3、公司清算年度的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

    4、清算年度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5、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明细及盘点表;

    6、企业债权人、债务人清单(应包括名称、金额);

    7、清算资产的评估报告或非货币性资产变现价值确认书;

    9、经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财产分配表;

    10、其他与清算相关的资料;

    11、企业近三年的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12、有关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批文。

    三、其他资料

    公司不按法律办理破产清算程序,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知识要点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正是体现于此,股东原则上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后,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并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此时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存在,需要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来看,股东承担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而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二是股东不履行义务,导致因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并且,只要股东有其中之一的,即可以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务中的难点在于,如何举证证明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不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即股东只要有,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不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就可以推定股东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种证明责任对于股东来说是比较困难的,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司股东加以更多的压力,促使其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实务案例分享李某生、刘某乔、陈某俊系东公司股东,东海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破产裁定作出后,三股东均未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导致最终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法院判决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告对东海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某法院做出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东海公司向某银行偿还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很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该案执行。

    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在《经济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至此,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债权。

    东海实业成立。注册资本为2542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生出资1740万元,占比约68.45%;陈某乔出资760万元,占比约29.90%;刘某俊出资42万元,占比约1.65%。因东海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原告向法院申请东海公司破产清算,该院裁定受理破产。在破产过程中,原告依法申报债权,法院对原告债权予以确认。

    破产管理人未能查找到东海公司下落,通过多种方式未能联系到东海公司股东、董事,无法接管到东海公司的公司账册、文件,导致东海公司无法全面清算。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海公司破产程序。原告的债权在破产过程中依然未得到清偿。

    东海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了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被告作东海公司的股东,一直未对东海公司组织清算,也未保管好东海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东海公司无法全面清算,进而导致原告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共同对东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地清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生、陈某乔、刘某俊应对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深圳东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175万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8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未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资产公司依法受让了某银行对东海公司的债权,是东海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三被告系东海公司的股东,是东海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东海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但直至原告申请东海公司破产,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三被告始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在东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向公司股东、董事寄送通知书,并在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各股东、董事提交资料、配合清算,但被告未予以配合。故管理人无法接受账册、文件,且相关人员未配合清算工作,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法院裁定终结东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主张三被告作为东海公司股东,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要求其对东海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因此,原告可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包括债务本金17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规定从欠息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824元。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破产清算有什么规定

    您好!《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正文部分,共5章,22条;二是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三是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学完这三个部分,对做账和编制报表就都掌握了,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就算齐活了。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规范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信息;制定依据:会计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本规定明确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这点很容易理解,企业都处于破产清算的地步,当然不能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了。

    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要编制清算财务报表由破产管理人签章,注意,此时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不是法人代表。

    资产的计量属性是清算价值,负债的计量属性是清偿价值。有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因为破产企业面临的任务就是快速将资产变现,然后公平地清偿债务。此时资产的历史成本只是账面数字,能及时变现才是王道,通常资产的清算价值会低于历史成本,负债的历史成本也只是账面数字,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来计量。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文件规定企业以破产宣告日为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日期,这应该是经过一番推敲的,征求意见的时候存在三种意见:破产申请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那么学过经济法的童鞋知道,无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都不能保证企业一定进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因为还有可能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如果进入重整或和解,则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得,咱别自已折腾自已,以法院宣告破产的时点来初始计量,尘埃落定!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要求企业按本规定编四大表和附注,四大表即: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和债务清偿表。破产期间从法院宣告破产日开始,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为止,这期间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提供报表的,企业应按本规定编制报表。

    四大表的作用:

    1、清算资产负债表是看报表日企业有多少资产(按清算价值计算),多少负债,资产和负债的差额计入清算净值,可正可负;

    2、清算损益表看清算期间的各项收益和费用;

    3、清算现金流量表用直接法编制,看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变动情况,包括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所得税支出的现金等;

    4、债务清偿表看清算期间债务清偿情况,一共有多少债务,按多少比例清偿,已偿还多少,还欠多少。

    报表附注主要是在四大表之外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有兴趣的盆友读政策原文,此处不扯淡。

    第五章 附则

    两句话:2016年12月20日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旧文件财会字﹝1997﹞28 号废止。

    三、科目设置

    科目设置基本比照破产前原有的科目,负债类要增加“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你问杜师啥是破产费用?啥是共益债务?听我口令:回去翻一翻教材《经济法》,找到《破产法》那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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