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税资讯 >
    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 作者:方采蓝
    • 发表时间:2022-12-08 23:58:21
    • 浏览次数:0

    我们很少主动去了解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以及注意,在大家实践之前,我们先理清楚本文提到的相关内容。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本篇文章里,小编发表了对于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一些看法,一起来看一下。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有什么特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一个销售行为中,既包含有增值税销售业务,同时又包含有营业税业务。如,购买家电送货上门。其中购买家电是增值税销售行为,而送货上门则上运输收入,属营业税销售行为,且这两种行为共同组成了这次销售行为。还如,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酒水,销售酒水属于增值税销售行为,而餐饮服务则是营业税行为。

    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应如何征税?

    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

    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它

    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

    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

    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

    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

    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

    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问:混合销售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营行为,但在具体实践中,容易和兼营行为混淆。那么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征税?所谓混合销售,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中各有所指。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兼营行为,指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对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虽然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经营范围都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营业税劳务,但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存在两类经营项目,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兼营行为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不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

    鉴于混合销售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中的指代不同,对于如何征税,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里所称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对混合销售的定义是很明确的。对列举的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采用的是分别计税的方法;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列条款是现行营业税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由于营改增全国试点的开展,造成现行营业税及增值税部分条款与营改增政策相抵触。比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纳税人如果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也不属于兼营行为,属于混业经营,缴纳增值税但税率不同。部分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性质的判断,仅是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变化。

    除了上述的通行规定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混合销售纳税的处理原则?

    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

    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它

    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

    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对

    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分

    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

    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

    就是纳营业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

    比起完美,更重要的是,知道自己对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到底有哪些疑问,并且明确自己下个阶段要重点突破、培养的能力是什么。如果你对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有不同的想法和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感谢大家的观看,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请帮忙点赞和转发,敬请关注我们,我们下期再见。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