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童忆香
- 发表时间:2022-12-08 06: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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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不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第一,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公司法》十四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仅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只存在一个债务人,因而不符合连带责任主体要件。第二,分公司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有权意义上,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第三,假使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成立连带责任的话,理论上它们之间将会出现相互追偿责任的情形,而这与实际情况相悖。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判决站不住脚。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不应当是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债权人面对的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补充责任中的“多个责任人”。因此,判决由总公司补充清偿分公司债务并非法言法语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判决由分公司先承担责任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执行中不好操作,对债权人不利。分公司和公司由于财产对外的整体性和混同性导致执行法官难以确定分公司的财产,降低执行效率。如果绕过分公司直接执行总公司财产,又违反了法院原判决。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债务履行的主次、先后增大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有违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执行和解决纠纷应遵循的效率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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