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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合伙人对债务不知情(为什么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
    • 作者:乌怀蕾
    • 发表时间:2022-12-06 05:00:45
    •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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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

    法律分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个人合伙,合伙人不知道的债务怎么清算,合伙人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读懂了就能理解...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本法规定,合伙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合伙人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分割。

    实际生活中,企业发生经营困难,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现象较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应将其所剩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若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有其他亏损分担办法的,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协议未规定亏损分担办法的,应依本法将所剩债务按合伙人人数平均分为若干份额,每个合伙人分别承担自己的债务份额。

    新合伙人加入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新合伙人入伙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给您提供帮助。

    (一)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刘某应对入伙前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入伙协议》对入伙前合伙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仅仅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该内部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3.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入伙协议》具有《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第三人无法知晓合伙人内部的债务责任分配及其承担办法,因此所有的合伙人都有义务先行赔偿全部债务,然后再按照内部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二)新入伙人仅应以投入财产份额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1. 合伙人订立的书面《入伙协议》中关于自己对入伙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应该得到法院的的认可和支持。

    2. 入伙时投入的财产份额已经转化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财产,应当以此投入额为限对入伙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超过该投资限额的部分,刘某可以《入伙协议》的免责约定提出抗辩。

    3.《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三)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 合伙人签定的《入伙协议》,既没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因此《入伙协议》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2.《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关于“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

    3. 即使《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1款却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新入伙人是否应当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首先尊重和执行《入伙协议》的约定,在《入伙协议》没有约定时,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

    (四)新合伙人入伙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法律效力是指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入伙人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对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原有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等。对此,《注册会计师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合伙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人加入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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