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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实务(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
    • 作者:盛鸿禧
    • 发表时间:2022-12-05 05:58:05
    • 浏览次数:0

    公司清算实务不能盲目,一定要选择自己了解的行业,当然,假如你了解的行业没什么机遇,那么,你也没必要再进入这个行业。所以,这就需要你对新的行业去了解。盲目性比较大,是大多数人公司清算实务的“通病”。大多数人公司清算实务只看到他人成功后的表面现象,不顾时间、地点的差异,盲目照搬别人的公司清算实务过程,匆匆上马。缺少公司清算实务的充分准备是大家公司清算实务成功率低的一大原因。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拖欠员工的工资,员工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有较多规定。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

    公司破产员工赔偿的标准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应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怎么办理清算审计报告?

    综合类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

    2、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决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证明资料;

    4、企业股东会清算决议及清算委员会人员名单;

    5、企业债权登记公告;

    6、企业开业验资报告及变更验资报告;

    7、企业章程、协议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清算委员会会议纪要;

    8、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9、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资产分配表;

    10、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税务鉴证报告;

    11、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企业营业截止时点及清算截止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清算损益表;

    3、公司清算年度的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

    4、清算年度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5、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明细及盘点表;

    6、企业债权人、债务人清单(应包括名称、金额);

    7、清算资产的评估报告或非货币性资产变现价值确认书;

    9、经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财产分配表;

    10、其他与清算相关的资料;

    11、企业近三年的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12、有关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批文。

    三、其他资料

    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发生股东决议注销、破产清算、企业重组注销等情况需要进行清算的,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一般包括如下常见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企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6、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一、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清算开始日的确定及清算期间

    一般来说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比如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清算所得确定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税费其他所得(支出)

    其中

    1、资产处置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2、负债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的余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原则上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但是实务中,有的税务机关并不这么执行,所以建议大家在具体操作中注意灵活处理。尤其在欠大股东较大金额的未付款项时,可考虑大股东先增资,被投资企业再还款,然后再清算注销。

    3、清算费用及税费

    (1)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等。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25%)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适用法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能适用营业期间的优惠税率。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组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本文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流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

    三、开发费用的分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配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此项扣除,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金额,按转让不同类型房地产收入与税金配比原则进行分配。

    五、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数=(土地款+开发成本)×20%。计算出加计扣除数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

    六、汇总不同类型房屋的扣除项目金额

    1、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2、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3、商用房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七、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额

    1、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销售收入-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增值额=商铺销售收入-商铺扣除金额。

    八、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率

    1、普通住宅增值率=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率=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住宅增值率=商铺增值额/商铺扣除金额。

    九、查找土地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之后在行动过程中,就需要我们牢牢把握住公司清算实务的关键,才能更有效地展开活动,每个细节,也需要小心,还需要每个风险的控制。关于公司清算实务,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更好的见解呢?如果你有更多公司清算实务的想法,也想和我们说一说的话,记得评论区留言,让我们也了解了解。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司清算实务(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