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韦秋灵
- 发表时间:2022-12-03 02: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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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实务难,难在哪里?市场上可以选择的公司清算实务方向很多,面对形形色色的网上公司清算实务我们该如何选择呢?首先你要清楚自己比较擅长的领域什么,比较感兴趣的是哪方面从这两点入手。公司清算实务方向最好是我们擅长感兴趣的,这样在以后的公司清算实务中能够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擅长、熟悉能够更加发挥我们在公司清算实务中的优势!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分享,今天给大家分享公司清算实务的详细信息,想要了解公司清算实务的朋友认真观看哦,毫无保留,全程详细讲解。
公司怎么办理清算审计报告?
综合类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
2、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决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证明资料;
4、企业股东会清算决议及清算委员会人员名单;
5、企业债权登记公告;
6、企业开业验资报告及变更验资报告;
7、企业章程、协议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清算委员会会议纪要;
8、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9、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资产分配表;
10、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税务鉴证报告;
11、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企业营业截止时点及清算截止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清算损益表;
3、公司清算年度的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
4、清算年度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5、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明细及盘点表;
6、企业债权人、债务人清单(应包括名称、金额);
7、清算资产的评估报告或非货币性资产变现价值确认书;
9、经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财产分配表;
10、其他与清算相关的资料;
11、企业近三年的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12、有关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批文。
三、其他资料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破产清算有什么规定
一、破产清算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流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
三、开发费用的分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配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此项扣除,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金额,按转让不同类型房地产收入与税金配比原则进行分配。
五、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数=(土地款+开发成本)×20%。计算出加计扣除数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
六、汇总不同类型房屋的扣除项目金额
1、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2、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3、商用房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七、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额
1、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销售收入-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增值额=商铺销售收入-商铺扣除金额。
八、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率
1、普通住宅增值率=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率=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住宅增值率=商铺增值额/商铺扣除金额。
九、查找土地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公司不按法律办理破产清算程序,会有什么后果?
法律知识要点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正是体现于此,股东原则上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后,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并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此时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不存在,需要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来看,股东承担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而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二是股东不履行义务,导致因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并且,只要股东有其中之一的,即可以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务中的难点在于,如何举证证明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不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即股东只要有,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不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就可以推定股东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种证明责任对于股东来说是比较困难的,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司股东加以更多的压力,促使其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实务案例分享李某生、刘某乔、陈某俊系东公司股东,东海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破产裁定作出后,三股东均未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导致最终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法院判决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告对东海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某法院做出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东海公司向某银行偿还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很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该案执行。
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在《经济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至此,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债权。
东海实业成立。注册资本为2542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生出资1740万元,占比约68.45%;陈某乔出资760万元,占比约29.90%;刘某俊出资42万元,占比约1.65%。因东海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原告向法院申请东海公司破产清算,该院裁定受理破产。在破产过程中,原告依法申报债权,法院对原告债权予以确认。
破产管理人未能查找到东海公司下落,通过多种方式未能联系到东海公司股东、董事,无法接管到东海公司的公司账册、文件,导致东海公司无法全面清算。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海公司破产程序。原告的债权在破产过程中依然未得到清偿。
东海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了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被告作东海公司的股东,一直未对东海公司组织清算,也未保管好东海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东海公司无法全面清算,进而导致原告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共同对东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地清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生、陈某乔、刘某俊应对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深圳东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175万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8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未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资产公司依法受让了某银行对东海公司的债权,是东海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三被告系东海公司的股东,是东海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东海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但直至原告申请东海公司破产,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三被告始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在东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向公司股东、董事寄送通知书,并在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各股东、董事提交资料、配合清算,但被告未予以配合。故管理人无法接受账册、文件,且相关人员未配合清算工作,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法院裁定终结东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主张三被告作为东海公司股东,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要求其对东海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因此,原告可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包括债务本金17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规定从欠息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824元。
我们既然看好对公司清算实务有了了解,要果断行动,要把想法落实,变成现实,哪怕只先行半步,也比别人占更多先机。尽人事,知天命。当公司清算实务的问题都被细分规划好之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把所有细节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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